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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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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 (二)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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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五)《。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筹备组织》应当由该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情况说明;
!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四)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
?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以及建?筑风格样式的效果图!样
第十二—条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 :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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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筹备组》织,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在批准期限】内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的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筹【备设立?事项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的该筹备设立!许可失效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当:。做,好相关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并在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
【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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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四)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文本;—
》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材【料,(属:建设工程《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材料【规划、用地核—实核验材料已经办】理土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提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属租】借的提供《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和房屋《。安全材料);
】 (六)【。合法: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会、教》派、:。人名等冠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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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其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一)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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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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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注销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该场所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逐级上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十】五日内仍《未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调所:在地宗教团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并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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