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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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 (二)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
《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筹备组!织应当?由该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拟设立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情】况说明;
—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四)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以及建筑风格样式!的效果?。图样
第十—二条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筹备组织!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在批准期限内【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的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筹,备设立事项》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的该筹备设!。立许可失效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当》做好相关善后事宜】
,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并在!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
《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四)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文本;
【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材《料,(属建设工》程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材料规划、用地核实!核,验材料?已经办理土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提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属租借《的提:。供,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和房屋安全材】。料);?
(六】)合:法,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会、教派、人名!等冠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其】。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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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一)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 (二)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 : (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注销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该场所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逐《级上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十—五日内仍未》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调所在地宗教【团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并?。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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