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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    《(二)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    》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五)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筹备组织应当【由,该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拟:设,立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情况说明; 】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四)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以?及建筑风格》。样,式,的效果图样 — 第十二条》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   ?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   ?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筹备组织【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在批准!。期限内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的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筹备—设立事项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的该:筹备设立许可失【效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当:做,好相关善《。后事宜 《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并《在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 (四)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文本; —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材料(属建设工程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材料规划!、用:。地,核实核验材料—已经办理土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提—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属租借的—提,供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和房》屋安全材料)—;  《   (六)—合法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会、教派【、人名等冠》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其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一,),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二)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  (三《)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   (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注销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该场所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逐级》上,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十五日内仍未】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调所在【地宗教团《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并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