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审批【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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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 (二)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
—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五)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筹备组织应【当,由该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拟设立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情况说明;【。
?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四)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
?。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以!及建筑风格样式的效!果图样
第十二条!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筹【备组:织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在批准期【限内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的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筹,备设立事项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的该筹备设立许【可失效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当做:。好相关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并:在,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四)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文!本;
《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材料(属—建,设工程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材?。。料规划、用地—核实核验材》料已:经办理土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提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属】租借的提《供,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和房屋安】全材料)《;
》 (六)合法【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会】、教派、人名—等冠名
《。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其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 (二—)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 (三)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 (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注销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该场所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逐?级上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十五日【。内仍未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调所在地《宗教团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并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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