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鸣笛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十一条 在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遇司机鸣笛标时,装备机车限鸣示警系统的应当开启灯显示警设备,除遇危及人身、行车安全等情况外,限制鸣笛。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尽可能采用无线通讯和灯显示警设备等科技手段,科学优化鸣笛联系方式。铁路机车、动车组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铁路机车车辆作业中提示报警、相互联系等应当优先采用通信设备联系方式,遇联系不通或者危及人身、行车安全,以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鸣笛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和站内铁路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司机鸣笛标。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标准变化、铁路线路环境变化及封闭管理等情况,定期开展司机鸣笛标清理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要求的司机鸣笛标。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车车辆视听警示装置第3部分:电笛》等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制定铁路机车、动车组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铁路机车车辆电笛加装改造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降低鸣笛噪声。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铁路列车鸣笛数据实时采集,督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严格落实限鸣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联合噪声污染防治科研机构,组织研究、推广使用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新技术。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