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限制鸣笛区的管理

第六条 直辖市及地级市市区及沿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段、普速铁路线路全封闭区段、高速铁路区段、动车组运用所、动车组存车场、客整所、机务整备场、货场等应当纳入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管理。

第七条 因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包括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管理等内容的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沿线环境变化情况,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制定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相关管理规定,以及限制鸣笛的技术性规定并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确定的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在企业网站、铁路沿线等醒目位置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告,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加强管理,对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内具备条件的铁路线路区段实行全封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