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机车、动车组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铁路机车车辆联系和报警产生的鸣笛(以下简称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防范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扰民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源头防控、规范鸣笛、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认真落实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制度,开展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