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主要股东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董事会应单独或合并设立审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或专职监事,建立健全监事履职评价制度,明确履职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规范高级管理层履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职责,清晰界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完善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能力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及专业培训,加强对失职或不当履职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优化薪酬结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人员实施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确保激励约束并重。

第三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股权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规范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切实履行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主体责任,强化投诉源头治理;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

第三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操作流程;持续开展内控合规评价和监督,加强内部控制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中的作用,确保安全稳定运营。

第三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独立、客观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三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第四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强化数据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