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中至少包括1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七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足够支持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的汽车!产销规模
!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三)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七)】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前款第(【一)、(二)、(】。三)、(五)项【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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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七】。条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
: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前款!第(三)、(—四)项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设立境外子公】司具体?设立条件、》程序:及监管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 ?(一)变《。更公:司名称;《
》。 (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 ,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
(七)变!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八)合并或【。分立;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可以:。解散
【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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