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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超采治理 — 第二十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划:定,成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公布 !     》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其他地区每十年【开展一次水利部【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估?跟踪地下水超采【变化情况   】  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下【水超采治理情况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调整报告向!水利部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复核申《请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情况予以复】。核确认后可》对超采区进行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地!下水保护及超采治理!。要求制定地下水取】水量削减方案—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或者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应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  —   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组织划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符合国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和地下水管理保】护的:要求 ?。 ,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应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区—域内与?地下水开采密—。切相关的重要—泉域保?护和海?咸水入侵防》治,。等任务应一并纳入】。。治理:方案 《。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的节水管理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适度压减高】耗水农作物鼓励通过!节水改造、水源置】换、休耕雨养、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农业】取用地下水   !  鼓励《和,。支持地下水超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优先使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用水效》率大力推动》再生水、海水及淡】化海水、《集蓄雨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五条 存在超—采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总结辖区内》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成效将治—理成效上报水利【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科学论】证地下水回补可行性!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人?工回灌加强地下水】水源涵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