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执行遣返
第三十条 对被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被羁押人员,遣返机构可以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确定遣返至下列国家(地区):
(一)国籍国;
(二)入境前的居住国(地区);
(三)出生地国(地区);
(四)入境前的出境口岸所属国(地区);
(五)其他允许其入境的国家(地区)。
第三十一条 遣返机构执行遣返,应当安排充足的警力,确保押送安全。
被遣返人员为女性的,应当安排女性人民警察参与执行遣返。
第七章 执行遣返
第三十条 对被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被羁押人员,遣返机构可以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确定遣返至下列国家(地区):
(一)国籍国;
(二)入境前的居住国(地区);
(三)出生地国(地区);
(四)入境前的出境口岸所属国(地区);
(五)其他允许其入境的国家(地区)。
第三十一条 遣返机构执行遣返,应当安排充足的警力,确保押送安全。
被遣返人员为女性的,应当安排女性人民警察参与执行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