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活卫生和通信会见
第二十二条 羁押场所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能够防潮、防暑、防寒。
第二十三条 遣返机构应当为被羁押人员提供必要的居住、饮食等物质生活保障,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保证被羁押人员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羁室外活动时间。
不得强迫被羁押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四条 遣返机构应当做好羁押场所的卫生防疫,对患有疾病的被羁押人员及时予以治疗。
第二十五条 被羁押人员依法享有接受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和通信、会见等权利。
被羁押人员拒绝探视、会见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