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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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遣返机构应当!建立被羁押人员【档,案,登记被羁《押,人员信息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遣返机构应】当根:据被羁押人员情况实!行分区羁《押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 ?不同性别人》员应:当分别羁押女性【被羁押人员的直接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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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遣》返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规定开【展巡视检查
【 巡视—检,查由人民《警察负责组织实施】。羁押女性的》场所由女性》人民警察负责巡视检!查
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巡视检查的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四【条 遣?返,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遣返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被】羁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立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遣返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服从羁押管理【寻衅滋事的》;
? , ?。(二)?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的;
》 , (三)殴打、!体罚、虐待、欺侮】其他被羁押人员【。的,;,。
: , (四)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袭击人民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 ?(六:),。故意:破,坏遣返机《构设施设备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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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有违禁物品的!;
》 (八)违反【遣返:机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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