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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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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以下《统称办案部门)【向,遣,返机构移送被羁押人!员应当出具拘留【审查:决定书或者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第七条 遣返机构接!收被羁押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接收时?应当对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 对女》性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 : :对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交由《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接?收被羁押人员遣【返,机构应当向办案部门!出具回?执
遣】返机构?应当告知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遣返【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九条 【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可以随身—携带适?量、必要《的,生活用品其他财【物交由遣返》机构代为《保管
】办案部门向遣返【。机构移交代》为保管的被羁押人员!。财物:应当由办案部门人】民警察、遣返机构】人民警察、被—羁押: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移送的被羁》押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遣返机构不予接收】已经接收《的应当经遣返—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部门接!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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