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接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以下统称办案部门)向遣返机构移送被羁押人员,应当出具拘留审查决定书或者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第七条 遣返机构接收被羁押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接收时,应当对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对女性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对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交由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接收被羁押人员,遣返机构应当向办案部门出具回执。

    遣返机构应当告知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遣返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九条 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可以随身携带适量、必要的生活用品,其他财物交由遣返机构代为保管。

    办案部门向遣返机构移交代为保管的被羁押人员财物,应当由办案部门人民警察、遣返机构人民警察、被羁押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移送的被羁押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遣返机构不予接收。已经接收的,应当经遣返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部门接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