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确定中小河流治理总体目标、任务和布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逐河流治理方案,跨省河流治理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省份编制。逐河流治理方案经逐级审核汇总形成省级、流域分区、全国三个层面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

第七条 根据总体方案,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原则上以5年为编制周期,确定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的阶段目标和任务。依据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省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水利部备案入库。

第八条 实施方案内的项目依据河流治理方案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可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确保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流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进行抽查,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前,应报送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