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年度任务管理

第十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建议,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实施治理河流和项目清单,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8月上旬报水利部,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纳入年度治理任务建议的河流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河流及其项目已纳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

    (二)河流原则上具备3年内完成整河流治理的条件;

    (三)项目在占地、移民、环保等方面无重大制约因素;

    (四)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五)项目建设资金能够足额落实,并当年开工、当年完成年度治理任务。

    近年重大洪涝灾害频发,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优先纳入年度治理任务。

第十一条 水利部综合考虑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治理任务建议和流域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经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提出分省年度治理河流及项目任务清单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年度治理河流及项目,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备案入库,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完成河流及项目信息上图。已入库上图的河流和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报送流域管理机构复核,由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要保障财政投入,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央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中小河流治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