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六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补贴,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第六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以及物业费,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不含为养老机构配套的其他经营性机构);安装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第六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并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第六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养老服务业投资基金。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
第七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推动供需对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新养老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和安全监测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