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培养造就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支持职业教育师范院校发挥作用,推进本科、硕士、博士一体化职业教育教师培养体系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职业学校应当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提升实践教学能力。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新聘任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一般不少于三年,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职业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设置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和企业聘任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鼓励职业学校聘请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现场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法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实习协议约定,向学生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