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整合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建设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稳步开展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业教育,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层次和水平。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中等职业学校结构布局和办学条件,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多样化发展,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学校举办综合高中。
第三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符合本市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建立本市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贯通招生和系统化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可以经资格推荐、文化考试以及技术考核的程序,自主招收优秀中高职毕业生、生产一线优秀员工就读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联合重点行业企业,以校企合作项目制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保障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重点围绕服务本市主导产业发展,优化专业设置,加强课程体系建设,研究开发优质课程和数字化资源。
    鼓励职业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新课程及标准,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数字化等新形态教材和“鲁班工坊”模式多语种教材,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委托或者联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培训。
    公办职业学校承担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主要用于奖励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人员和发放奖励性绩效,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