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职业教育合作交流,推动京津冀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共同体建设,完善京津冀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平台和协同发展运行机制,推进京津冀职业教育科研、教研联盟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创立京津冀跨区域资历框架,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生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市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联合办学,设立培训机构,支持知名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
    支持职业学校与北京市、河北省职业学校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开展师资交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共同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职业培训。
第四十六条 本市支持职业学校与职业教育先进地区、对口合作交流地区的职业学校开展合作,通过校际互访、人员培训、课程开发、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以“鲁班工坊”模式赴境外办学,共同建设国际化专业、开展师资培训、开发教学资源,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优质产品技术共享,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开展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面向本市高端产业需求,与国际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际标准、善于跨文化沟通与交流的国际化职业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等形式,支持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加强互学互鉴、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