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本市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提升专业建设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领域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设置、教学质量评估、实训基地等工作。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开发职业培训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城市管理、商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职业学校指导,支持行业企业在专业课程建设、职业教育标准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等方面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支持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符合产教融合发展要求的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承接职业学校办学。
    鼓励社会力量与职业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合作举办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通过承租、托管等方式参与职业学校运营管理,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教育资历框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成长通道,具体实行下列制度:
    (一)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
    (三)学分银行制度。
    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产教融合机制,建立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落实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适当形式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市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企业设立学徒岗位,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
    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方式对职业学校学生、企业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
第二十七条 本市注重发挥技术技能竞赛的作用,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检验职业教育教学成果。
    市和区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技术创新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对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
    市教育部门完善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