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二章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并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职、高职专科、职教本科、专业硕士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产教深度融合、对外深入合作,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本市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组成。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第十三条 本市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相关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畅通学生成长成才培养渠道。
    鼓励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面向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放。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机制、一体化教科研机制和专业课程体系、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提供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
    市相关部门支持职业学校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带徒传艺等培训以及技能交流。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师资培养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承训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依托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技能实训、技能竞赛、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鼓励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开设职业生涯教育、劳动技术等职业教育课程,进行职业启蒙、认知和体验,提升学生的生活技能、职业认知和创新能力;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及劳动教育。
    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为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认知和体验活动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八条 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推动职业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进入社区,完善学校与社区联合的终身学习服务模式,实现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协同发展。
第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完善技工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本市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高素质农民的教育培训、农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快培养培训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