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先行区、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本市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第四条 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发挥行业企业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全面评估。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第七条 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稳定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
第九条 本市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职业教育活动周期间,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条 本市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