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发展现代化粮食【物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第二十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价格等规定—不得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