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流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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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发展现代化粮食【物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价格!等规定不得》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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