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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发?展现代?化粮食物流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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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一体化
— 第二?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价格等规定不得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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