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流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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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发展—现代化?粮食物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一体《化
? 第二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价格等规定】不得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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