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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流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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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发展现!代化粮食物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价?格等规定不得—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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