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储—备粮制度
—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贷资金
【 ,第十五条 政府储备!粮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储【备粮政府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存年《限规定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轮换?更,新,并根据公众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储备以保》障应:急调控?。
: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和轮?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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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粮实行逐【级动用原则》下一级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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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政府储备粮【因,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依法接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
】第二十二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第!二十三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违》反规定销售政府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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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
【
, 》 (三)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 《(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
—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 :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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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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