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储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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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储】备粮制度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储备粮!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储备!粮政:府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存《年限规定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轮换更新并—根据公?众,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储备以—保障应急调控
】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和轮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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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粮实行逐级》动用原?。则下一级《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 第二十条 政【府,储备粮因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
? :第二十二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第二十三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违反:规定销售政》府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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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
— (三)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 (—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
? ?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 :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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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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