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储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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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储:备粮制度
【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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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储备粮《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储备粮政府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存年限规定【。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轮换更?新并根据公》众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储备以?保障应急调》。控,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和轮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 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粮实行逐级动用【原则下一《级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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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政府储备!粮因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依法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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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
》 :第二十二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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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第二十】三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销售政府储备粮【;
《 》(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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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 (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
!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 ,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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