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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储备?粮,制度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储备粮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储备粮政!府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存?年限规?定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轮换更新》并根据公众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储备以《保,障应急调《控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和《轮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 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粮—实行逐级动用原则】下,一级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政府储备粮因—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依法接《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 【 , 第二十二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 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第—二十三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违反】规定销售政府—储备粮;  !   (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 》    《 (:三)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     【(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 【 ,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 ?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