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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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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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粮,食科技推广人员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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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信?息、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种粮大户、【粮食生产合作—社和有?关企业发展》优质粮食订》单种植
》 第十二条 当】粮食出现严重紧【缺或者可能出—现严重?紧缺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给予农户适当—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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