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城乡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精神疾病、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鼓励通过建立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等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城乡共享。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鼓励和引导城镇优秀教师、青年教师到乡村轮岗,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招募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和基层学校支教讲学,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促进乡村居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