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乡村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加强松花江、辽河、饮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粪污、村容村貌治理,实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