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大户持仓报告

第十七条 大户持仓报告,是指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或交易者持仓量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向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对报告的标准、内容、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或品种的大户持仓报告标准并向市场公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报告标准。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明确大户持仓报告的具体内容,可以要求交易者报送其参与境内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应当保证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期货交易所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补充提供与其期货交易活动相关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