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持仓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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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持仓合并是指—期货交易所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多!个期货账户的持【仓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持仓量不得【超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对【交,易,者持仓进行》合并计?算
【(一)?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货经营机构》和,境,外经:纪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的应当将】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量合并计】算;
— (?二)同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的各个账》户持仓量应当合【并计算;《。
—(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期货交易所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认定其他持】仓合并情形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持仓【。合并:豁免制度明确申请持!仓合并豁免的具【体要求并《向,市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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