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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持仓—合并 《 第二十二—条 持仓合》并是:指期货交《易所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多个《期货账户《的持仓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持,仓量不?得,超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对交易者持仓】进行:合,并计算  —   ?(一)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货经—营机构和《境外经纪《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的应当将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量》合并计算; 【    (二)同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的各个账户持仓【。量应当?合,并计算?;     (】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期货交易!所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认定其他!持仓:合并情形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持仓合并豁免】制度明确申请—持仓合并豁免—的具体要求并向【市,场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