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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持仓合并 — 第二十》二条 ?持仓合并是》指期货交《易所: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多?个期货账户的持【仓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持仓量?不得超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对交:易者持?仓进行合并计—算 :。     》(一)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货—经营机?构,和境外经纪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的《应当将?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量合并计算;—     (二)!。同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的各】个账户持仓量应当】合并计?算,;     (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期货交易所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认定其【他持仓合并情形【。。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持仓合并—豁,免制:度明确申请持仓【合并豁免《的具:体要求并《向市场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