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持仓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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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持仓合并是指期【货交易所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多个期货账!户的持仓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持仓量不得超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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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对交—易者:持仓:进,行合并计算
【 (一)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货!经营机构和境外经纪!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的应当将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量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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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的各个账【户持:仓量应当《合并计算《。;
【(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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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所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认定其他持仓—合并情形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持仓合并豁免—制度明确申请持仓】。合并豁免的》具体要求并》向市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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