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套期保值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的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符合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条件的交易者,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对交易者的持仓限额豁免申请进行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审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风险管理活动规模、期货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

第十三条 交易者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套期保值交易品种应当与其现货经营资产、负债等相同或密切相关;

    (二)套期保值持仓应当用于管理其资产、负债等的价值变化风险,或对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

    (三)套期保值持仓的建立、调整和了结应当与其资产、负债等相关的生产、贸易、消费、投资等经济活动紧密关联且基本吻合,套期保值持仓期限应当与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风险的存续期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明确套期保值管理各项规定,对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者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对交易者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交易者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获得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得滥用套期保值持仓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