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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持仓限?额 《 第:五条 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或交易者在【某一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或品种?上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持仓限额!应当:充分:考虑期现货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 —     对—。。源,。于同:一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期》货交易所可以分别或!联合设置《持,仓限额可以》同时设置品种持仓限!额     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期,货交易所可以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历史《持仓规模、期—现货市场发展—和运行情《况等定期《对持仓限额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或《维持持?仓限额?    》 ,期货交?易所可以结合期货】市,。场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调整持仓限额【 第九《。条 :套期保值《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 ,第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交!易者应当有序—建立:、调整和了》结期货?持仓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