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持仓限额

第五条 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或交易者在某一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或品种上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持仓限额,应当充分考虑期现货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

    对源于同一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期货交易所可以分别或联合设置持仓限额,可以同时设置品种持仓限额。

    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期货交易所可以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历史持仓规模、期现货市场发展和运行情况等,定期对持仓限额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或维持持仓限额。

    期货交易所可以结合期货市场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调整持仓限额。

第九条 套期保值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第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交易者应当有序建立、调整和了结期货持仓,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