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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体行!政工作 —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 (一?。)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  (二)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四)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     (五)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办事人员(代!表联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