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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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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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体行政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 (一)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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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 ? :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四)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 (—五,)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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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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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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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办事—人员(代表》联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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