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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    《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体行政工作 【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  ? ,  (一)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 (二)《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 ,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四)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   (五)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办事人员(代表!联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