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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不得分管《政府具?体行政?工作 ?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   ?  (?一)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     (二!)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四!)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  《  : (五)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办事?人员(?代表联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