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 建标库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一)科技活动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不高于最低风险;

    (二)对已批准科技活动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风险受益比;

    (三)前期无重大调整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简易程序审查由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承担。审查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审查决定应载明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理由和依据。

    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调整跟踪审查频度。

第二十四条 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调整为会议审查,适用一般程序:

    (一)审查结果为否定性意见的;

    (二)对审查内容有疑义的;

    (三)委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

    (四)委员提出需要调整为会议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