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监管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对下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进行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结果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 (三)统【。计经费?及统计工作设备保障!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 :。 (五)统—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及统计】调查对象隐私保护】情况;
—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分层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三)指使【、授意统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 (四)【对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七)在统!计调查中泄》露,个人统?计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八)?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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