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数据资源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和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含电子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强化统计资料(含电子资料)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资源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的其他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安全建设和运维管理。加强对信息系统承建者与运营者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可控。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的其他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保护调查对象隐私。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公民、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以及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