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医药统计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统计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1999年2月25日公布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9年3月19日公布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