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统计调查制度的拟定以及技术审核;

    (二)建设、运行国家卫生健康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负责各项统计调查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管理、分析、应用以及卫生健康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修)订;起草全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具体承担卫生健康统计提要、年鉴编审工作;

    (三)实施全国卫生健康综合统计、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居民健康状况等监测及各类专项统计、调查;

    (四)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咨询和培训,开展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

第九条 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在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领导下,承担辖区内卫生健康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控制、分析应用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执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规章制度,管理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提高源头数据真实性,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发挥统计工作支撑服务作用。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常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做好统计人员的职称评定、聘任工作,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信息化素养,其中专职统计人员应当掌握统计分析基本方法,具备较强的统计专业能力。

    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