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业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信息咨询等统计活动和实行统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定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政策文件、计划规划和标准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发布卫生健康统计公报、年鉴、提要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定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度和计划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管理和发布有关统计信息,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统计工作信息化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实施统计分析和咨询,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专业培训。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直属统计机构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创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方式方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减轻基层填报负担,提高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