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常规卫生健康统计项目和专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常规卫生健康统计项目包括综合性或有关业务工作年报、季报、月报、日报和实时报告等。专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定期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的统计工作部门归口管理,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依法制定补充性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报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冲突或影响其实施。

    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五条 制定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本部门履职需要,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避免重复报送、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 制定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调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频率、标准、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经费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指标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等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采用统一规范的统计标准,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应当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定完善质量控制方案,健全质量控制责任体系,明确质量控制标准要求,严格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