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三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三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报备报备—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并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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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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