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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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三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报:备报备?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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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并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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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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