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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三】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三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报》备报备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并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 ?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第三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