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上市、挂牌条件。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