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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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证券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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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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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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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审核《。机制强化《。质量控制《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公》开审核工作相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证【券交易所在审核中】发现申报文件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开展延伸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问询或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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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并在每期发—行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公司债券上市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公司债券【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公司债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债券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公司债券发》行注册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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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影《响重大;
【 (二)—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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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四)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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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申《请决定中止审核的】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审核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中止审核的待—相关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恢复审核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
!。 (》一)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或主承销—商申请撤回所出【具的核查意见—。;
《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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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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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 :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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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六:个月仍未恢复—;
(九!。)证:券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 :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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