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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证券—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第十八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十条: 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申请 ?  : ,  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审核机制强】化质量控制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公开审!核工作相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     证券交易!所在:审核中发现申—报文件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开展延伸检查 【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问询!或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并在每期发行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公司】债,券上市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   ?。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公《司,债券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公司》。债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债券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公司:债券发行《注册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影响重】。大;: :    (》二)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  (三《)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四):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申请决定—中止审核的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审核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中:止审核的待相关【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恢复审核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  》   (一)—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或主承销商】申请撤回所出—具的核查意见;【 :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 《  :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六个月仍!未恢复;   】  (九)》证券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