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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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能有效识别【和控制新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新业务操作规【程;
(!四)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 (五)有】开,办新业务所需的合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前款所》称其:他新:业务是指除》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的业【务,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可以:开办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开办的业务】
:第一百七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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