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 , (三)》具有能有效识别和】控制新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新:业务操?。作规程;
】 (四)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开办?新业务所需的—合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 , (六)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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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评级?良好;
】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前款所?称其他新业务是指除!。。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的业—务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可以开办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开:办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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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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