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 , (三)具有】能有效识《别,和控:制新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新业务操》。作规程;
》
(四【。)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 (五)有开办新】业务:所需的合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 : (?六):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前款—所称其他新业—务是指除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的业务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可以:开,办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开办的业务—
第一《百七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