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
(—三)具有能有效识】别和控?制新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新业务操作—规程:;
— ,(四)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开办:新业务所需的—合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 (六)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前款所称其!他新业务是指除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的业务》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可以开办【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开办的业务
!
第:一百七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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