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子》公司:终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条件—参照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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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租》。赁,公司向?专业:子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租赁公?司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财务》公司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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