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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子公!司终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条《件参照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租赁公司向》专业子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租—赁公司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财务公司】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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