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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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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
第?一百五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 (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和人员已依法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或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百五?十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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