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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五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 第】一百五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和人员已依】法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或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百?五十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