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五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
》第一百?五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 (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和人员已依法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 ,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或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百五十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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