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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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
?第一百五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
? , (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和人员—已依:法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
: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或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百五】十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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