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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 , 第九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代表处! :。。第九: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     》(二)确属业务【发展需要且建立了完!善的对分公司的【业,务授权及管》理问责制《度; ?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五)》最近2年《无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营!运资金到位;— :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   ? (四)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  :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 第:。一百零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 —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第一百零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