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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财务公司!分公司?设立 》 第:九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的可申《。。请设立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     (二【。)拟设?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4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不足4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管评级良好 】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与拟设分—公司应?不在同一省级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且拟》设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四条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变更住所!而设立分公司的原则!上应与?前述变更事项一并提!出申请许可》程,序分别?适,用财务公司》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变更【住所的规《定   》  财务公司由【于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的可与重组变更】事项:一并提出申》请或单独提出申【请一并提《出申请的《许可:程序:适用财务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所属企业《集团变更的规定;单!。独提出申请》的由财务《公司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申请同!时,应抄报?分公司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抄送?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在作出批筹决定【。之前应?。征,。求,分公司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九十》五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分公《司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设?立分公司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 第:九十:六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财务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