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财务公司分公司【设立
《
第九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的可申请设【立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拟设?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4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不足【4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 , (五)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七)监】管评级?良好
《。 ,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
: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与,拟设分公司应不【在同一省级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且拟设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 (四)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四条《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变更住所—而设立分公司的原】则上应?与前述变更事项【一并提?出,申请许可《程序分别适用—财务公司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变,更住所的规》定,
财务公!司由于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的《可与重组变更事项一!。并提出申请或单独提!出,申请一并提》出,申请的许可程序适】用财务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所?属企:业集团变更的—规定:;,单独提出申》请,的由财务公》司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申请同—时应:抄报分?公司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抄送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在作出【批筹决定之前应【征求分公《司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九十】五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分公司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设立分公!司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九十六!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财务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财务公司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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