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八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

第八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三)各项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监管评级良好;

    (九)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引进的其他投资者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且在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有所专长,在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升专业子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八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境内专业子公司,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之前,应征求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八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抄送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八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业务发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三)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八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设子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手续,并在境外子公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境外子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母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