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七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八)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重组高风险金融机构而参股(增资)、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可不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七项规定的限制。

第七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八)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九)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十)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重组高风险金融机构而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可不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等。

第七十九条 本节所指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事项,如需另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则相关许可事项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在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行为进行合并审查并做出决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投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适用本节规定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