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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   ?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   ?。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可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投,资者: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个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    (》二):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最近2个会计—年度末的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七)正常经【营的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确需: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   ?(八)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     》(九)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  :(十)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十一)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十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  (二)》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 ,   (《五)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  (?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为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 ,  (二)有3年以!上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     》(三)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 ,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九)【作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 (十)《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  :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关联交易异常; !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 ,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  :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   ?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    (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 ,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    《 (四)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五!)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财务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十三条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申》请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   ?。 外资?跨,国集团直接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跨国集团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其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合:并口径?的收入、利润等指】标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同时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通,过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八?条除第(三》)项以外的规定同】时,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外资》跨国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