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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 ,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  :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    《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可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投资者《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个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    (二—),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最近2个会计】年度末的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七)正《常经营的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确需:。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  :(八)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     (九)】。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十):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十一)《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 (十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 (五)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为?。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     》。(二)有3》年以上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 (三)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 (:九)作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    (十)【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  : (二)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关联交?易,异,常; 《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 ,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    (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 ,(四)?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     (五【)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财务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十三条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申请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外资跨国集团直接】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跨【国集:团,。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其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合并口!径的收入、》利润等指标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同》时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通过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八条》除第(?三,),项以外的《。规定同时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外资跨【国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