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
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
: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 ?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
? ,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 (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可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投资者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个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最近2个会》计年度末的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正常经营》。的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确需【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 (八》)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
, : , ,(九)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十一!。)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十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 (二)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为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
? (二)》。有3年以上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三)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九)作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
: :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 ?。 (二)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 ,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
《 (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 (四)》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五】)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财务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十三条《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申?。请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外资!跨国集团直接—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跨国!集团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其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合并口径的收!入、利?润等指?标,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同时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通过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八条除第(三)项!以外的规定》。同,时,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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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跨】国,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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