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
【 (一)—对保护要《求的更新、完—善但不?改变质量特色和产】品形态不涉及—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变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变更【申请审查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变更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二)—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地范围、【质量特色和产品形】态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后组织】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开展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初步》变更公告公告之日起!2个:月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变更》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 , (一》)产品名称演变【为,通用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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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3年未在生—产销:售中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改变致使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不:再,能够得?到,保证且难以》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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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 , (五)《。产品或者特定工艺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
【 , :。(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保护的
第二!十八:条 撤销请》求未具体说》明撤销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布撤销公告【
—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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